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路**栋**楼**。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6日晚,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邓某某吸食毒品;2018年2月27日凌晨左右,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蒋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燕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其处所(联系电话:1522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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