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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伟巴”),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9********,汉族,中专文化,冷水江市**厂**分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居委会**组,现住冷水江市**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位于冷水江市**小区**期**栋**单元**室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吸毒人员段某甲在新化县一名叫“四哥”(具体身份不详)的人手中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杜某某电话联系吸毒人员段某甲、赵某某去其家中吸食毒品,段某甲和其哥哥段某乙、赵某某随即到了杜某某家中,四人在杜某某家中的客厅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买来的毒品。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电话联系吸毒人员段某甲和赵某某,三人一起开车到新化县城区购买毒品。由杜某某出资400元,段某甲在一名外号“四哥”(具体身份不详)的人手中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三人回到杜某某家中,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买来的毒品。

3.2019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电话联系吸毒人员段某甲,两人一起开车到新化县城区购买毒品。由杜某某出资400元,段某甲在一名外号“四哥”(具体身份不详)的人手中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二人回到杜某某家中,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买来的毒品。

2019年12与4日,民警根据举报在冷水江市**KTV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通话详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段某甲、段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桂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90页。

3.随案移送手机一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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