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8月6日晚,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路**花园**号门市的**烤鱼店内二楼阁楼房间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晚,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路**花园**号门市的**烤鱼店内二楼阁楼房间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晚,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路**花园**号门市的**烤鱼店内二楼阁楼房间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综上所述,被告人杜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少坤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贰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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