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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所**号,2013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8月6日晚,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路**花园**号门市的**烤鱼店内二楼阁楼房间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晚,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路**花园**号门市的**烤鱼店内二楼阁楼房间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晚,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路**花园**号门市的**烤鱼店内二楼阁楼房间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综上所述,被告人杜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少坤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贰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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