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住原籍。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的家中,先后容留周某某吸食海洛因三次。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周某某吸食海洛因。
2.2019年8月25日20时,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周某某吸食海洛因。
3.2019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周某某吸食海洛因。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视频光盘一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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