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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2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身份证号码430103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沙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运输业务经理,户籍在郴州市北湖区**路**路**路**号**楼**栋**室,租住在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容留吸毒人员喻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2019年6月11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某与吸毒人员喻某某等人在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2019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喻某某等人在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等物证书证;2、证人喻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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