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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63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7********,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高中肄业,农民,住江油市******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位于江油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容留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吸食“冰毒”。当日18时许,以上人员被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有立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红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碟4张)及散件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财物清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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