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3月至4月间,多次在本市相城区**路其租住的**酒店**房间、自己名下的本田轿车内容留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3月份的某日,由袁某某购买毒品后,容留袁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3月份的某日,由袁某某出资购买毒品后,容留袁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3月至4月某日与袁某某一起至本市**路某小区,由袁某某购买毒品后,容留袁某某其苏EM****轿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袁某某、姚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磊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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