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3********,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2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杜某某自称谢某某租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街朱某某家**室。2019年9月至11月间,杜某某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麻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吸食黄皮。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在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出租屋内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红霞
检察官助理:张 畅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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