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24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杜某某租赁南海区**街道**村**号的一间无牌铺位和**号出租屋作为容留卖淫女接客卖淫的场所,容留刘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等三人卖淫。卖淫女在前述无牌铺位接客后带至**号出租屋**房、**房内进行卖淫活动,杜某某每次向卖淫女收取50元管理费。同年7月16日,杜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在无牌铺位和**号出租屋内分别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美仪
检察官助理:毛梦晨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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