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5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张家山街道**村**组**号,于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杜某某开始承租东莞市**镇**村**坊**巷**号房屋并用于出租,期间租客陈某某、郭某某(另作处理)继续租用该出租屋102、103、104、203号房,陈某某的妻子周某甲、郭某某的妻子“静静”各使用其中两个房间从事卖淫。杜某某得知该情况后仍继续收取该四个房间每月共4500元租金。2020年6月2日公安机关在该出租屋检查时发现周某甲卖淫的情况,于6月3日将杜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视听资料,证人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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