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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住阳新县**镇**街**。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宾馆内,以20元/人次的费用收取标准为条件,准许他人到其店内发放黄色小卡片,并容留三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十余次,合计获利3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账单截图、账号辨认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检察官助理:周智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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