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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容留卖淫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80********,汉族,文盲,**按摩店实际经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楼**号商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号**门**室),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同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杜某某通过58同城发布信息招聘卖淫女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其经营的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摩店内进行卖淫,并与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约定由杜某某提供卖淫场所,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与嫖客自行达成卖淫嫖娼协议,嫖资以四、六的形式进行分成,杜某某占四成,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占六成。

2019年9月21日15时,卖淫女徐某某与嫖娼人员于某某在杜某某经营管理的按摩店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收取嫖资人民币100元;卖淫女与嫖娼人员许某某在杜某某经营管理的按摩店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收取嫖资人民币1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19时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摩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查经过、犯罪记录调查证明等;

2.证人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于某某、许某某、李某丙、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自己经营的按摩店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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