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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容留卖淫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号,捕前住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5日-11月14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一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在辽阳市文圣区**镇**村经营*甲店,并在店内容留他人卖淫,于2010年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杜某某更换*乙店名称,继续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容留孙某某、李某甲等人卖淫,一直到2017年7月份左右,杜某某从中抽取费用。其中孙某某于2016年7月2日在杜某某经营饭店内卖淫过程中被警察当场抓获。杜某某容留卖淫非法获利至少100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23日,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调取证据清单、不起诉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补充侦查报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孙某某、李某甲、于某甲、蔡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许某甲、赵某某、周某某、李某乙、许某乙、王某某、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容留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洋
    侯立志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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