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澄海区莲下镇莲南工业区某某玩具厂与同厂工人赵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萌生报复赵某某的想法。杜某某打电话给其儿子杜某甲(已死亡)告知此事,叫杜某甲纠集人员准备殴打赵某某。当日下午2时许,杜某甲与三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车牌号不详)至某某玩具厂找到杜某某,杜某某进入工厂车间叫赵某某到工厂大门口,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杜某某拽拉赵某某上杜某甲等人的面包车,赵某某推开杜某某跑进工厂,杜某某、杜某甲及三名男子携带棒球棒追打赵某某到生产车间,杜某甲将赵某某绊倒在一个塑料筐里,杜某某及三名男子用拳脚及持棒球棒殴打赵某某致其身体多处受伤,杜某某、杜某甲等人才罢手先后离开某某玩具厂。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主动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赵某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8月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