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蒙古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51995********,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街单元**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6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因无故毁坏他人财物、无故殴打他人,先后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健康派出所、海拉尔公安分局开发区派出所、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河东派出所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公安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卷宗、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徐某某、马某某、彭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张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一年内多次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宏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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