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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6年8月19日晚,被告人杜某某和“李某甲”、“柳某某”一起到湖南省沅江市**中学**校区玩,在沅江市**中学**校区附近的**小区发现刘某乙停放的面包车上装有**铺子、**天下等品牌槟榔,三人即与秦某某(已判刑)、王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已行政处罚)商定盗窃。杜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柳某某”在**小区被害人刘某甲停放的面包车上盗得**铺子槟榔55袋(550包)、**天下牌槟榔50袋(500包)。秦某某叫一辆出租车在小区门口接应,一起将被盗槟榔运往沅江市西区,部分变卖得款600元,剩余的**铺子槟榔391包、**天下牌槟榔90包,主动退回到被害人刘某甲停放的面包车上。

经鉴定,被盗槟榔价值人民币8172元。

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证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的物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

(二)抢劫罪

2017年8月7日,侯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签订一份2.5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到手1.6万元,周某某规定每日利息200元;侯某某又于2017年9月29日,再次与周某某签订一份3.5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到手1.4万元。从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7月4日,侯某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某还款共计42736.8元。

在上述借款期间,因侯某某出现还款逾期,周某某在朋友圈发布悬赏令“通缉”侯某某,承诺给予提供侯某某下落的人一定奖励。2019年1月16日晚,周某某从罗钦处获得线索称侯某某在本市雨花区**国际小区出现,于是安排吴某某、黄斌斌、倪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郭某某又纠集被告人杜某某和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具,上述人员赶至此处将侯某某抓获并强行将其拖拽带至一家网吧后面的仓库进行威胁催逼。期间,周某某命令侯某某下跪并用手机拍摄侯某某下跪哭泣求饶的视频发朋友圈,郭某某等人对侯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手机拿走,后周某某安排被告人杜某某通过侯某某的微信以侯某某本人的名义向其男朋友宋某某索要5000元,在宋某某转账5000元至侯某某微信后,被告人杜某某根据周某某指示将该5000元转至被告人杜某某的微信,被告人杜某某再全部转给周某某。事后周某某给予丁某某300元、被告人杜某某700元报酬。

认证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倪某某、吴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三)聚众斗殴罪

2019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彭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酒吧消费时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后陈某某纠集他人带砍刀至现场准备打架,其中李某某打电话邀约丁某某到现场打架,丁某某随后带被告人杜某某打车赶至**酒吧。后被告人杜某某和丁某某、姚某某、樊某某、李某乙、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对被害人彭某某围殴追砍,致彭某某身上十余处刀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证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病历本、出院记录、CT、DR诊断报告、病历记录、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樊某某、李某乙、符某某、丁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斗殴,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抢劫行为中,被告人杜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在盗窃行为、聚众斗殴行为中,被告人杜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杜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丹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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