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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村**村**号楼**号。被告人杜某某曾因吸毒及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0年9月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吸毒,于2013年3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曾因吸毒,于2013年9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曾因吸毒,于2014年3月13日被贾汪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曾因吸毒及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5年3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9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段某某、尹某某(二人均已判决)三人酒后在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名人驾校门口路边随地小便,被在附近开店的陈某某等人制止,被告人杜某某和段某某、尹某某言语辱骂陈某某等人,后又与陈某某亲属张某甲、李某某等人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将被害人张某甲面部打伤,致其两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及同案人段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林

2020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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