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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雄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去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并训诫,然后由南雄市政府工作人员将杜某某带回南雄,劝返期间杜某某要挟政府工作人员赔偿其的旅车费、伙食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伍仟元人民币,否则将继续呆在北京不愿回南雄。

    2.2018年11月8日17时许,杜某某在南雄市公安局镇郊派出所门口举着白色横幅,口中不停念着“村官恶霸违法占用耕地、违建房屋,打压欺压村民”,引来路人围观,造成交通堵塞,持续时间约一小时。

    3.2019年6月24日,杜某某在南雄市雄州街道综治维稳中心信访过程中辱骂、拦截综治办司法所所长李某某,影响李某某正常办公。

4.2018至2019年6月份期间,杜某某多次去南雄市市政府信访,其对信访结果不满,一次坐在一楼大厅地下哭闹,一次坐在三楼走廊地下哭闹,要求找领导出面解决,期间不听保安及信访工作人员劝告,严重影响市政府工作人员正常办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调取证据清单;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因个人与邻居的纠纷问题,借故生非,以其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经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后仍不服从劝返安排,以继续滞留在北京相要挟,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赴京信访的车旅费、伙食费、误工费等不合理(不正当)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良珍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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