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公诉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0576,汉族,中专文化,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乡**村**队**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8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登记结婚,同年5月16日登记离婚。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及家属多次因被告人杜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及其父母居住的家中闹事或者在小区内制造噪音而报警,其中有三次民警处警到现场后进行了处理。2019年6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宁DQ****号小轿车尾随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宁DC****号小轿车并在强行超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系被害人张某某的母亲)在原州区晨光二期门口发生纠纷,后被害人梁某某的儿子张某甲赶到现场与被告人杜某某发生争执并当场报警,民警到现场后,被告人杜某某不听劝阻,情绪激动,朝张某甲胸部一拳。2019年6月11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决定对被告人杜某某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以取东西为由,再次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杜某某用警棍将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轻伤二级两处,被害人张某某轻微伤三处。另外,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快手向被害人张某某多次发送辱骂、恐吓信息,曾到张某某工作的**医院对张某某进行辱骂。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开慧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逮捕,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内有光盘一张)、证据材料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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