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8〕7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铁力市人,住铁力市**镇**社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某某经与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决)、陈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以索要财物为目的,于2016年5月1日至2日,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建设工地门前,阻止在该处摆摊卖饭的丁某甲、梁某某、丁某乙等人经营,并于2016年5月3日11时许,强行向上述三人每人索要人民币500元,后因向刘某甲索要财物未果,于当日12时许,持镐把、钢管、砍刀、匕首等工具,打砸刘某甲在该处经营的摊位,并对被害人刘某甲及其子刘某乙、刘某丙进行殴打,致三人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头皮血肿、右上臂皮下淤血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乙腰部创口、躯干处皮下淤血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丙头皮血肿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丁某甲、丁某乙、梁某
某陈述;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杜某某及同案犯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明
2018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共288页;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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