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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从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纸上烤鱼喝酒出来散步至大进镇拱桥位置时,杜某某看到拱桥下有人,因怀疑他人嘲笑自己剃光头,便朝张某某等人喊“看什么看,想打架啊,这么晚了不回去睡觉”。后杜某某等人散步至巴渠广场便返回。返回途中,郭某某看到刚才被杜某某挑衅的张某某心里有气,就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并抓扯。杜某某见状,也与张某某发生争执、抓扯,并将自己随身携带的匕首拿出来打开刀刃,周某甲怕出事便将杜某某手上的刀抢走交给郭某某。后杜某某在抓扯中用拳头打了张某某左脸一拳。张某某的朋友李某某在接张某某通知后赶至现场,并问是谁打人了,杜某某又与李某某、张某某发生了抓扯,并从郭某某的衣服口袋里抢过匕首,将李某某臀部、大腿捅伤,后逃离现场。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大进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病历;

2.证人郭某某、周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莹

检察官助理 赵杨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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