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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寻衅滋事罪案)(公开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吉林省长岭县**乡****屯,农民。曾因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本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杜某某与他人进京上访,时任长岭县**乡副乡长的乔某某接访时答应给杜某某等人1000元钱费用。杜某某从北京回来后到**乡**财政所要钱。因财政所没给,便于2016年5、6月间杜某某第二天就去政府找乔某某吵闹,并欲殴打乔某某。被他人拉住后又手持尖刀追逐乔某某,并扬言要整死乔某某。后因被人将刀抢下,又到自己车备箱拿出一把砍斧,继续追逐乔某某,后被他人拦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2)行政处罚决定书(3),破案经过(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2.证人王某甲、曹某某、王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持凶器追逐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志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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