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33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现住址白水县**小区***楼*单元***,无业。2020年0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2月03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杜某某与赵某、陈某三人在多次聊天过程中,赵某表露其白水县******局同事王某某曾举报其公车私用问题怀恨在心,声称想伺机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而实施报复。2019年12月28日下午18时许,赵某与被告人杜某某二人经过事先商议,将被害人王某某约至白水县东风路东段绿洲酒店路边,被告人杜某某事先隐藏在路边,等赵某和王某某在车里交谈完毕王某某离开时,赵某指使被告人杜某某驾车尾随王某某以便发现其居住地点,后杜某某发现王某某居住地在白水县**镇**村一民房,便告知赵某,赵某对此表示感谢。
2019年12月29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临时起意,自作主张独自一人来到白水县**镇**村王某某租住房附近,意欲找到王某某对其实施殴打,但因其未见到王某某,便逞强耍横利用砖块、酒瓶对停在附近的车牌号为陕E8****王某某的******轿车进行打砸,致该车五块玻璃破碎,后逃离现场。经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轿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壹拾元整(2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光盘壹张以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酒后起意,逞强耍横,故意将他人车辆损坏,被损轿车的总价值人民币22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梓伊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4994;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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