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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在霞浦县**街道**巷**号,现住霞浦县**街道**弄**号**幢**梯**室。因犯危险驾驶罪2011年8月9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1年1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先后将其本人名下的将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407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39000********)及其女朋友黄某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39000********)租借给吴某某(另案处理),再由吴某某交给他人用于从事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资金结算。被告人杜某某从吴某某处收取银行卡流水千分之一的报酬,截止案发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多元。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霞浦分所审计,案发期间被告人杜某某所租借的上述三张银行卡交易收入1621笔,交易总收入共计人民币5421747.72元。

2020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霞浦县**街道**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银行卡、手机照片等物证;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郑某某、黄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霞浦分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7.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予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宗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伍册、光盘陆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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