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6月间,同案人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寻乌县文峰乡长布村327省道横山附近开设“钓虾公”(一种赌博方式)赌场,被告人杜某某受雇请在该赌场主要负责收赔钱,同案人严某某主要负责摇骰子,同案人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主要负责收赔钱,同案人刘某某、凌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主要负责放机头,同案人钟某某(另案处理)主要负责保管赌资,招揽群众聚众赌博,赌场开设期间,每场参赌人数二十人以上。
2016年上半年,同案人严某某等人在寻乌县长宁镇新市场附近开设“钓虾公”赌场,被告人杜某某受雇请在该赌场主要负责放哨,同案人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主要负责摇骰子,同案人刘某某等人主要负责放机头,同案人钟某某主要负责保管赌资,招揽群众聚众赌博,赌场开设期间,每场参赌人数二十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严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严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邝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受邀在赌场中实施收赔钱、放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玉盘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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