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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31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室。2016年2月17日因酒后驾车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7日始,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建立聊天群纠集赌客,在其于哈灵麻将应用程序中开设的亲友圈“防失联”(ID: 1****8)房间内进行麻将赌博,被告人杜某某每场牌局(即8局)收取8元人民币的抽头渔利。经统计,自2020年3月7日至案发,被告人杜某某利用上述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其开设的“防失联”亲友圈内累计赢取分数1,004,180分,折算为赌资后金额累计人民币50余万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证人毛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建立群聊和哈灵麻将亲友圈,购买房卡供赌博人员赌博,并收取“台费”抽头渔利的情况。

2.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光盘一张(载有哈灵麻将亲友圈ID:1****8游戏记录)、工作情况,证实民警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调取到涉案的哈灵麻将亲友圈的圈主信息、圈内成员信息、购卡记录、赌博游戏记录和赌资情况。

3.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杜某某处扣押到华为手机一部的事实。

4.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与赌博的毛某某、任某某等人均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情况和劣迹情况。

7.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对哈灵麻将内充值房卡记录、游戏账号、圈内成员信息、成员战绩、其微信支付宝账号、微信群等截图的指认,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萍

检察官助理:周蓓莉

2020年6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2**/209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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