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4********151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系**集团**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村**院**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被告人杜某某伙同沈某某、刘某某、常某某、曹某某等人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一民宅内开设赌场,采用“推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常某某让被告人杜某某替其坐门头。该赌场持续四十多天,平均每天抽头渔利两、三万元。
2019年7月27日,侦查人员在本市宝丰县龙兴路与建材街交叉口将杜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犯沈某某、姜某某等供述;
3.证人张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杰
检察官助理:孔高颂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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