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住河南省西峡县**镇**路**隔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北侧巷子内自家屋内设置6台麻将机供他人赌博,杜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筹码、倒水等服务,从中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1万元。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人。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依法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收缴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赌博现场照片、西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詹某某、黄某某等20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照青
检察官助理:胡 佳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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