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5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为谋利,在兴山县**镇**小区**号**楼家中开设麻将馆,组织袁某甲、袁某乙、卢某某等20余人在其开设的赌场内采用打麻将方式,以5元或10元为赌注进行赌博。2020年4月13日21时许,杜某某组织袁某甲、袁某乙等16人在该麻将馆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下同)8725元。杜某某经营麻将馆期间,抽头渔利共计1万余元。
2020年5月12日,杜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退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主动退赔说明、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袁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照片、绘图等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兴山县**镇**社区
居委会**小区**号,联系电话:1319733****。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