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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开设赌场案)_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赤峰市红山区**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19日至10月18日、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自己的微信号组建麻将赌博群,招揽群成员60余人,被告人杜某某在“边锋老友”麻将软件客服处购买房卡后,在该软件上开设四人房间,并将房间的链接发到群里,参赌人员点击进入房间后利用“边锋老友”麻将软件进行赌博,赌博输赢由系统自动结算积分,参赌人员根据输赢情况,按照一分一元钱的规则,将赌资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杜某某进行结算,被告人杜某某结算总计人民币14950余元。被告人杜某某向参赌人员每人收取房卡费人民币1元,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组织网络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红

助理检察员:周文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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