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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0921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渝北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担任网络赌博软件“大亨互娱”的代理,通过支付宝收取了胡某某的赌资115000元、邓某某的赌资5000元,共计120000元赌资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退出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赌博软件账户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12月18日

1.被告人杜某某的联系电话:1852343****。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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