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01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921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担任网络赌博软件“大亨互娱”的代理,通过支付宝收取了胡某某的赌资115000元、邓某某的赌资5000元,共计120000元赌资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退出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赌博软件账户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的联系电话:1852343****。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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