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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93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淅川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起,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号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2月1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棋牌室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杜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7700元、赌具麻将牌1副。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涉案赌资、赌具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当场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特征及缴获赌资、赌具的情况。

2、证人宋某某、陈某甲、方某某、陈某乙、张某甲、刘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郝某某、徐某某、刘某乙、许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其棋牌室内,以“斗牛”形式开设赌场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参赌人员被处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杜某某的到案经过;淅川县公安局滔河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资料调查表》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在经营的棋牌室内,以“斗牛”的形式开设赌场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殷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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