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129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起,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住的地方摆放麻将桌供人打麻将赌博,从中抽水渔利。2019年6月3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杜某某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区*区*巷*号**房查获四桌打麻将赌博人员共20人,抓获被告人杜某某。经查,20个参赌人员每人给30元抽水费给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决定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等21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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