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6********,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路**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六安市裕安区**镇多次开设赌场。期间,王某某安排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在该赌场停车点记录车牌号共计十余场,获利约2000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敏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56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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