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曾因摆放赌博机,于2008年1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治安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廖美兴、曾钦艳,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接手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镇**茶庄”。为牟取利益,杜某某在茶庄内摆放了四台麻将机,招揽赌客至该茶庄进行麻将赌博,并按每天三场,每台100元至300元的标准收取台费。至2018年1月,杜某某从中累计获利人民币4万元。
2018年9月28日,公安人员在赣州市章贡区**镇**大道**号**号楼**单元**室抓获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秋芳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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