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部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现住**处。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2月3日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孙某某有精神**的情况下,在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小学西公墓南侧,强制亲吻被害人孙某某、扣摸被害人孙某某乳房及阴部。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无性防卫能力。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等4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 静
检察官助理:董 雪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