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处**号楼**单元**室,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至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水果一条街附近,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小区**号徐某某家水果店内。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手机截图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等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的连开公(网)检[2020]002号检验报告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明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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