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郑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某派出所所长期间,于2013年12月办理张某某、叶某某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过程中,张某某多次找杜某某为自己及同案犯说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南郑交警大队刘姓警官受王某某委托为张某某向杜某某说情;2014年春节前期王某某为张某某说情并以过节名义送给了杜某某现金2000元。2015年4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前,杜某某考虑到多人找他说情,便安排本所民警张姓警官将张某某讯问笔录中被依法传唤到案的情节改为投案自首情节。在余某某、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余某某、刘某证言中“叶某某拿着一把刀”的内容涂抹、删除,对叶某某持刀扑向余某某的情节进行隐瞒。导致在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认定了张某某的自首情节。人民法院判决时认定张某某主动投案,但由于其当庭翻供未认定其自首情节,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严重影响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清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他人请托,收受请托人钱款,伪造、涂改证据,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娟
附: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原工作单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