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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78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5月2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7月18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平舆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高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5年01月10日,高某某交给杜某某30万元钱,2015年 08月24日杜某某给高某某出具30万元的欠条一张。后高某某多次向杜某某追要欠款,杜某某拒不还款。经调查,发现杜某某农业银行卡号:622845204800766****、622849204800283**** 有大量存取款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平舆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2018)豫1723豫183号、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723民初1843号、执行通知书稿(2018)豫1723执183号、报告财产令(2018)豫1723执183号、平舆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身份证明、无前科证明、平舆县车辆管理所证明、银行帐户流水清单、谅解协议书、收条、保证书、调查评估意见书;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对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0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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