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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0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区**幢**楼。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杜某甲和杜某乙、徐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34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杜某甲和杜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浙江**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但被告人杜某甲一直未履行。被告人杜某甲和杜某乙、徐某某不服上述判决,于2015年12月8日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浙金商终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杜某甲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13日,浙江**有限公司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杜某甲送达(2017)浙0783执6642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但被告人杜某甲仍未履行。

经查,在2016年4月2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杜某甲所使用的银行账户汇入金额达人民币22万余元。2019年7月,因银行账户被东阳法院冻结,被告人杜某甲重新办理银行卡用于收取钱款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自用。被告人杜某甲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造成案件无法顺利执行,其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

2020年9月1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将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杜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移送侦查函、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甲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

检察官助理:杜川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77********。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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