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85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xx乡xx行政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份,刘某某领着10多名工人在民权县江山大道北段干内粉工程,被告人杜某某在全部得到承建商支付的工人报酬后,拖欠刘某某等人工资82099元。2019年1月23日,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杜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杜某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位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杜某某逃匿证明、民权县劳动监察大队移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