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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小区**栋**单元**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况某某等14名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杜某某从李某某处承接了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的集美嘉悦项目的打地坪工程。杜某某将工程转包给任某某,任某某召集况某某等工人进行施工。2019年5月底工程施工结束,至2019年7月李某某足额支付了杜某某全部工程款。杜某某除支付了况某某等工人出场费及生活费外,将其余的工程款挪作他用,拖欠况某某等14名工人劳动报酬人民币131133元,并采用拒接电话、不露面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2019年9月20日、9月29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碚区人社局)在集美嘉悦项目工地,以张贴的方式向杜某某送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要求其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况某某等1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125998元,于2019年10月9日前支付张某某劳动报酬5135元。杜某某逾期未支付。北碚区人社局随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户口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刚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中区**小区**栋**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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