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0〕173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象山弘景服饰厂负责人,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象山**服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人杜某某系该厂负责人。2017年10月起,被告人杜某某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职工劳动报酬,至2018年8月,共拖欠该厂28名职工劳动报酬人民币200 734元。
2018年11月6日,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象山**服饰厂,要求该厂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后被告人杜某某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且转换电话号码、藏匿以逃避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应付职工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
2.证人叶某某、俞某某、马某某、陈某某、余某某、胡某某、徐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燕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