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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招摇撞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2号捕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区群众,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6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冒充石家庄市**交警大队民警身份,编造能帮被害人李某某亲属办理醉驾处理问题的谎言,于2019年7月间,被告人杜某某以请领导吃饭、给领导打点送礼、疏通上下关系,预交保证金等借口,多次让对李某某向其提供的微信账户转账共计43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霞

2020年8月14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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