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47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路**村**栋**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区**路**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明知其儿子李某某(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利用担任**集团合肥分公司、宣城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集团公司8077万元,并将其中1558.25万元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而后大量取现和用于偿还其及李某某个人债务。
具体明细如下:
1、2013年6月20日**集团合肥分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骆岗支行(账号:20000289046310300******)汇给**集团合肥路桥分公司(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60万元,当天这笔钱从**集团(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汇入杜某某个人(工行合肥全椒路支行,账户:6222081302000******)60万元。
2、2012年10月26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账号:17971586****)汇给**集团合肥路桥分公司(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30万元,当天从**集团(农行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汇入杜某某个人账户(工行合肥全椒路支行,账户:6222081302000******)30万元。
3、2012年10月29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集团合肥路桥分公司(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173.25万元,当天从**集团(农行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汇入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6228480660953****)83.25万元。
4、2012年11月22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集团合肥路桥分公司(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0****)100万元,当天从**集团(农行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0****)汇入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6228480660953******)100万元。
5、2012年12月3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集团合肥路桥分公司(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100万元,当天**建设集团(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汇入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6228480660953******)99万元。
6、2012年12月4日从**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集团合肥路桥分公司(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0****)101万,当天从**集团(农行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0****)汇入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农行龙岗支行,账户:622848066095303****)99万元。
7、2012年12月14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集团合肥路桥分公司(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0****)70万元,当天从**集团(农行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0****)汇入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工行合肥全椒路支行,账户:622208130200004****)70万元。
8、2013年1月8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集团合肥路桥分公司(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0****)1000万,当天从**集团(农行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0****)汇入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工行合肥全椒路支行,账户:622208130200004****)99万元,2013年1月9日从**集团(农行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0****)汇入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工行合肥全椒路支行,账户:622208130200004****)68万元。
9、2013年1月17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集团合肥路桥分公司(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0****)1000万元,当天从**集团(农行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0****)汇入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农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622848066095303****)99万元。
10、2013年1月17日**集团(农行龙岗支行,账户:28020104000****)汇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长临支行,账户:xxxx0****)800万元,当天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长临支行(账号:xxxx0****)汇入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合肥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50万元钱,2013年1月21日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长临支行(账号:xxxx0****)汇入杜某某个人工商银行合肥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50万元钱。2013年1月22日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长临支行(账号:xxxx0****)汇入杜某某个人工商银行合肥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50万元钱。2013年1月24日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长临支行(账号:xxxx0****)汇入杜某某个人工商银行合肥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30万元钱。
11、2013年3月6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10笔,共计100万元。
12、2013年4月3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3笔,共计30万元。
13、2013年4月15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10万元。
14、2013年4月17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2笔,共计20万元。
15、2013年4月23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5笔,共计50万元。
16、2013年5月23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10万元。
17、2013年6月14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10万元。
18、2013年6月19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10万元。
19、2013年6月28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2笔,共计20万元。
20、2013年7月5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杜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2万元。
21、2012年9月26日**集团合肥分公司中国银行合肥工大支行(账号:17971586****)汇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长临支行,账号:xxxx0****)30万元,当天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长临支行(账号:xxxx0****)汇入杜某某个人工商银行合肥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19万元钱。
22、2012年1月11日**集团宣城分公司中行宣城城南支行(账号:17971380****)汇入杜某某个人工商银行合肥庐东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100万元元钱。
23、2012年2月28日**集团宣城分公司中行宣城城南支行(账号:17971380****)汇入杜某某个人工商银行合肥庐东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80万元元钱。
24、2012年4月27日、5月15日**宣城分公司建行宣城鳌峰支行(账号:xxxx45)汇入**集团合肥分公司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长临支行(账号:xxxx0****)700万元。2012年4月28日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长临支行(账号:xxxx0****)汇入杜某某个人工商银行合肥庐东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60万元钱。
25、2012年5月15日**宣城分公司建行宣城鳌峰支行(账号:xxxx45)汇入**集团合肥分公司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长临支行(账号:xxxx0****)399.5万元。当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长临支行(账号:xxxx0****)汇入杜某某个人工商银行合肥全椒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004****)50万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第902医院生化报告单、门诊病历、超声诊断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永合司法鉴定所关于李某某职务侵占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其儿子李某某利用担任**集团合肥分公司、宣城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公司8077万元,并将其中1558.25万元转移至自己个人银行账户取现和偿还其及李某某的个人债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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