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姑检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起,兰某某等人(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后,由兰某某出面向被害人发放贷款,要求被害人以名下的汽车作为抵押,兰某某等人在车辆安装GPS后,车辆继续由被害人使用。后兰某某等人私自将抵押车辆开走,以车辆所装的GPS信号异常为借口,肆意指责被害人违约,向被害人敲诈勒索“违约金”。对于被害人不愿支付违约金的,兰某某等人则直接将车辆出售。
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明知兰某某的汽车是兰某某等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得,仍分别从兰某某手中购入车辆。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从兰某某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购得兰某某从他人处敲诈勒索获得的苏ET****香槟色凯迪拉克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万元),后杜某某将该车出售给他人;
2.2018年9月25日左右,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6.5万元的价格购得兰某某从他人处敲诈勒索获得的苏E5****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5万元),后杜某某将该车出售给他人。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详细信息、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等;
2.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垒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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