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4月27日、自2020年6月12日至6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男,28岁)位于本市海淀区**村**号楼**单元**室的住所**,造成1013室等处物品烧毁、被害人刘某甲(男,24岁)晕倒。经鉴定,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93620元,被害人刘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管祥润
代理检察员: 穆 蓉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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