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系聋哑人,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5********,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 被告人杜某某在沛县安国镇指挥店村因新冠病毒防控制度不能自由出入,对该村防控人员邵某甲产生不满,遂于同年2月10日21时许,酒后在该村点燃邵某甲等十余户村民的柴草垛,严重危害村民人身、财产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残疾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等证言;
3.被害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于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江德芹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