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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现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1日16时55分,被告人杜某甲在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小区**棋牌室内与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杜某某使用麻将牌将赵某某的鼻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1月25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85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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