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官屯镇**村,住大石桥市官屯镇**村4号0-3-4。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3时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在大石桥市官屯镇**村因琐事与邻居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杜某某将赵某某左眼打伤。经司法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赵某某左眼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曹某某、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目无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
检察官 ***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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